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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岚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东阳市岚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0783民初1596号
案件名称四川岚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东阳市岚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东阳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岚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东阳市岚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83民初1596号 原告:四川岚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村南街********。

法定代表人:江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友伟,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竞,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阳市岚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白云街道望江社区兴平西路****。

法定代表人:刘俊杰。

原告四川岚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岚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

原告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岚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岚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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