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刑更413号罪犯傅强。
现在江苏省宜兴监狱服刑。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3日作出(2019)苏0612刑初2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傅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刑期自2018年5月10日起至2021年5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6月27日被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21年1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21年1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于2021年2月2日至同年2月6日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认为,罪犯傅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傅强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傅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2020年3月、2020年9月获表扬二次。
罪犯傅强判决执行后所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已经全部履行。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傅强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自觉履行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傅强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3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