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知民初310号 原告:成都亿程亿安智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东一街1号附4号1层4号。
法定代表人:陈永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思静,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小涵,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领航通移动视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北区朗山路东物商业大楼六楼之六。
法定代表人:张进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洋,北京市百端(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成都亿程亿安智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程亿安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领航通移动视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航通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立案。
亿程亿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领航通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侵权软件产品的正常访问、使用,在其所属官网及省级报刊显著位置刊登声明向亿程亿安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亿程亿安安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3万元。
事实及理由:亿程亿安公司系长期专业从事北斗/GPS卫星定位系统软件产品研发、销售等服务的企业,其公司“北斗公务用车综合管理系统”作品已为大量机关单位使用,极具市场影响力及竞争力。
亿程亿安公司与领航通公司曾就上述作品有过合作。
2019年1月,亿程亿安公司发现案外人伊通满族自治县机关事务局主管的多家机构在内的多主体未经亿程亿安公司允许,擅自使用领航通公司提供的“公务用车综合服务信息化平台”,其中多处网页界面、排版布局、菜单板块、内容、整体风格等均与亿程亿安公司作品一致。
亿程亿安公司认为领航通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对作品依法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获得报酬等权利,为维护亿程亿安公司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领航通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称,认为本案系侵权案件纠纷,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案涉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不在四川省辖区内,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且现仅能明确被告住所地,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亿程亿安公司针对领航通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答辩称,本案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故亿程亿安公司住所地即成都市为侵权行为发生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因此在已经明确领航通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的情况下,判断本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关键在于侵权行为地是否为四川省成都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该法条所规定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是指,侵权人利用互联网发布、传播有损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的行为,比如在互联网上传播作品,侵害权利人对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行为。
按照亿程亿安公司的主张,案涉侵害行为是领航通公司未经许可复制、发行其“北斗公务用车综合管理系统”软件的行为,因并无相应主张或初步证据表明,上述行为发生在信息网络上或应当依托信息网络而存在,因此不属于前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不应援引上述法律规定认定亿程亿安公司住所地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领航通公司关于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作为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本案应由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