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3执7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阿瓦山寨品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屈国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阳泉市城区滇西部落饭店,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城区滨河新天地商业广场。
法定代表人:史贤文,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陕西阿瓦山寨品牌投资有限公司与阳泉市城区滇西部落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阳泉市城区滇西部落饭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饭店为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者史贤文应承担相应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史贤文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史贤文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陕西阿瓦山寨品牌投资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