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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县永和镇万德隆超市、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知民终535号
案件名称安阳县永和镇万德隆超市、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阳县永和镇万德隆超市;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知民终53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安阳县永和镇万德隆超市。

经营场所河南省安阳县永和乡新市场。

经营者:张建彬。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国,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阳县永和镇万德隆超市(经营者:张建彬)因与被上诉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5知民初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0年1月3日按照各方当事人所留送达地址确认书写明的联系人、电话、地址,以法院特快专递方式传票通知上诉人安阳县永和镇万德隆超市(经营者:张建彬)与被上诉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上午9时30分到本院2号楼第5法庭参加本案庭审。

送达上诉人安阳县永和镇万德隆超市(经营者:张建彬)的传票于2020年1月5日已由其签收。

安阳县永和镇万德隆超市(经营者:张建彬)在本院合法送达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安阳县永和镇万德隆超市(经营者:张建彬)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安阳县永和镇万德隆超市(经营者:张建彬)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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