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2502号原告:广州市梦家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石壁二村北帝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X6。
法定代表人:肖时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伟光,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敏,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米谷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东社区宝城创业路北侧建设工业园******606A-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56。
法定代表人:王国平。
被告:永康市蓝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唐山路**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F63。
法定代表人:王飞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绍波,广东恩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广东恩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杭州熙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街道屏峰******一社会信用代码×××45B。
法定代表人:王国平。
被告:王国平,男,汉族,1988年1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原告广州市梦家家用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米谷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永康市蓝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熙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王国平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21004××××.9)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梦家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州市梦家家用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梦家家用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广州市梦家家用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广州市梦家家用电器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