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002民初1224号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法定代表人:韩伟,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相慧,山东月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乳山市某某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城区富山路。
法定代表人:朱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乳山市某某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系通过网上系统立案,但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