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4民初838号 申请人:大韩化工工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社区科苑路**科兴科学园**B1-701-5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H3Y。
法定代表人:陈武锋,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深圳中塑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六路泰然科技园苍松大厦**1901-05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3R。
法定代表人:黄国雄,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温柏华,男,197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翁源县。
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珍,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可塑丽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秀全街大布路**一社会信用代码×××23N。
法定代表人:张志伟。
申请人大韩化工工业(深圳)有限公司、深圳中塑化科技有限公司、温柏华与被申请人广州可塑丽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大韩化工工业(深圳)有限公司、深圳中塑化科技有限公司、温柏华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州可塑丽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共计5100000元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或其他等值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为申请人大韩化工工业(深圳)有限公司、深圳中塑化科技有限公司、温柏华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作信用担保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韩化工工业(深圳)有限公司、深圳中塑化科技有限公司、温柏华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为申请人大韩化工工业(深圳)有限公司、深圳中塑化科技有限公司、温柏华作信用担保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该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可塑丽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5100000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当事人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