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583执186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9,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
被执行人:李琰东,男,1982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
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琰东侵害商标权一案,该案(2018)苏0583民初486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李琰东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琰东银行存款人民币16130.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