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知民初7号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蕊,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邻水县佳联超市万兴店,住所地邻水县鼎屏镇万兴大道街****6、7号门市。
经营者:董建升。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邻水县佳联超市万兴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诉讼费减、免、缓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