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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配件分公司、合肥市海光汽车配件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1民初70号
案件名称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配件分公司、合肥市海光汽车配件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配件分公司;合肥市海光汽车配件厂;张道桥;张道付;程立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01民初70号申请人: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配件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卧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02(1-1)。

负责人:杨汉才,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友宝,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红,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合肥市海光汽车配件厂(普通合伙),住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东郊大兴集社会信用代码×××294。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道桥。

被申请人:张道桥,男,汉族,1963年8月4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申请人:张道付,男,汉族,1970年7月8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申请人:程立芳,女,汉族,1964年1月27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本院在审理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配件分公司诉合肥市海光汽车配件厂(普通合伙)、张道桥、张道付、程立芳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配件分公司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合肥市海光汽车配件厂(普通合伙)、张道桥、张道付、程立芳银行存款52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以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合肥市经济区卧云路163号研发中心601等3套房(房屋编号为10672464、10672467、10672468,房地权证合产字第**)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配件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合肥市经济区卧云路163号研发中心601等3套房(房屋编号为10672464、10672467、10672468,房房地权证合产字第**)二、冻结被申请人合肥市海光汽车配件厂(普通合伙)、张道桥、张道付、程立芳银行存款52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丽红审判员  胡 娟审判员  许 琛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李方曼书记员丁延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二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财产保全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在案件审理或者执行程序中,当事人提供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财产的权属证书予以扣押,同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予办理担保财产的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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