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1民初2046号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峒河街道振武营村。
法定代表人:王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秀娟,系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天地人和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岩滩村。
法定代表人:张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贵阳云岩界尚酒业经营部,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登高路********。
经营者:敖洪兵。
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婧、刘飘,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天地人和酿酒有限公司、贵阳云岩界尚酒业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
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0元,由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