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5民初75477号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铃木正人(SUZUKIMASATO),董事。
被告:北京市百事高五金机械商行,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外大街****301-177。
法定代表人:朱金先。
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百事高五金机械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