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591民初8171号 原告:耐落螺丝(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经济开发区南浜路。
法定代表人:钟修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美根,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强达紧固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迎湖村迎湾路**。
法定代表人:蒋春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玮伟,男,公司员工。
原告耐落螺丝(昆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耐落公司)与被告苏州市强达紧固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达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耐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美根、被告强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蒋春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玮伟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耐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在制造、销售的螺丝上使用第640497、16276833号注册商标;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关联公司台湾耐落螺丝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于1992年在大陆申请注册了第640497号“耐落”,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防松螺栓;
金属螺栓;
有眼螺栓;
金属螺母;
螺钉;
螺帽;
螺丝”。
原告于2000年9月成立后,台湾耐落螺丝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遂将第640497号商标许可给原告使用。
2015年,该商标转让至原告名下。
第640497号商标经原告长期使用,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与显著性,曾被认定为江苏省著名商标、苏州知名商标等。
此外,原告还注册了第16276833号“耐落螺丝”注册商标。
原告发现,被告在天猫网开设的“qd五金旗舰店”销售了多款“耐落螺丝”,以及在1688.com上开设网店中也使用了耐落螺丝字样,已售与可售数量极其巨大。
原告认为,原告“耐落”注册商标在核定使用的螺丝等产品上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
被告同样作为苏州企业,理应知道原告在螺丝等紧固件商品上注册了“耐落”、“耐落螺丝”商标,现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耐落”螺丝,必然造成消费者混淆,从而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讼来院,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被告强达公司辩称,原告的商标不应被授权注册,耐落中的耐表示耐受度,落是脱落的意思,耐落的相关表述在各行各业中普遍存在,原告无权垄断该词汇;
被告所使用的“耐落”文字属于螺栓行业中描述商品的属性词,是螺栓行业的通用功能词,被告销售螺丝使用的是qd品牌,其没有侵权故意性,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于原告耐落公司提交的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商标转让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江苏省著名商标证书、苏州市知名商标证书、(2019)沪张江证经字第836号公证书、税收证明、2015年度昆山市科学技术奖获奖名单文件、苏州市第十九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文件、国家标准、1688.com网页信息、公证费及律师费发票、中国知网查询页面打印件等证据,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对于原告提供的民事调解书,因其未提供原件核实,被告对其真实性不认可,故本院对该调解书的真实性碍难确认。
对于被告强达公司提交的阿里巴巴、慧聪网、专利查询等网页打印件、两份说明、商标注册证、天猫店铺命名规范、原告官网关于耐落防松技术描述的网页打印件等证据,原告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经本院确认真实性的相关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将综合予以认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 一、原告主体及注册商标权利 原告耐落公司成立于2000年9月14日,经营范围包括生产汽车用、机车用、电子等耐落高强度放松紧固件;
工程塑料及塑料合金;
加工、组装机械设备及零配件;
销售自产产品等。
1993年5月7日,台湾耐落螺丝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依法注册取得第640497号“耐落”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6类防松螺栓、金属螺栓、有眼螺栓、金属螺母、螺钉、螺帽、螺丝,注册有效期限经续展至2023年5月6日。
2013年5月,上述公司将第640497号商标许可原告耐落公司使用,许可期限自2013年5月7日至2023年5月6日,许可地域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2015年7月7日,上述商标经核准转让给原告耐落公司。
该商标分别于2008年、2011年、2014年被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江苏省著名商标,每次有效期三年;
于2017年被苏州市商标协会、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为苏州市知名商标,有效期三年。
2016年4月28日,原告耐落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依法注册取得第16276833号“耐落螺丝”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6类缆绳用金属接线螺钉、盒用金属紧固扣件、金属螺栓、金属膨胀螺栓、金属螺丝、有眼螺栓、吊环螺钉、普通金属扣(五金器具)、金属螺母、车辆紧固用螺丝,注册有效期限至2026年4月27日。
二、被告主体及被诉侵权行为 强达公司成立于2007年5月31日,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标准件、五金、塑料制品、紧固件;
销售金属材料及制品。
2019年1月25日,原告耐落公司委托代理人董美根申请上海市张江公证处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同日,在公证员乐某监督下,公证人员赵某按照董美根的指引,使用公证处电脑在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www.tmall.com后,在搜索栏中输入“强达螺丝”,点击页面中的“qd五金旗舰店”链接进入该网店,分别点击“返回首页”、“包邮笔记本电脑螺丝电子数码相机螺钉手机眼镜螺丝送工具”、“1混装数码套(袋装)”、“2混装数码100套装(袋装)”、“15混装纯黑耐落1套(袋装)”、“16混装纯白耐落1套(袋装)”等链接后浏览相关网页并截屏打印,上述部分截屏页面显示:在产品图片下方文字描述中含有“耐落螺丝”或“混装镀镍耐落扁平头螺钉”或“纯黑耐落混装”或“纯白耐落混装”等字样。
另,该店铺名称为“qd五金天猫官方旗舰店”(××)公示经营主体为被告强达公司。
2019年5月21日,上海市张江公证处出具(2019)沪张江证经字第836号公证书,记载上述公证过程。
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耐落公司提交了被告强达公司在http://1688.com上开设的网店中的相关页面打印件,相关页面中包含“纯黑/白耐落混装……螺丝颜色为纯黑/白色代耐落胶防松”等字样。
三、原告的维权支出 原告提供的律师费发票显示:原告向上普世律师事务所支付法律服务费20000元;
公证费发票显示:原告向上海市张江公证处支付公证费14400元【(2019)沪张江证经字第829-840号】。
四、被告的注册商标及“耐落”文字相关的使用情况 2016年7月28日,被告强达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依法注册取得第17004113号“qd”图形注册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至2026年7月27日,核定使用范围为第6类:金属水管,金属建筑材料,金属螺丝,金属螺母,家具用金属附件,五金器具,金属板条。
被告提供的证据显示:在http://1688.com网站上有相关店铺销售乐泰耐落胶(螺栓防松紧固胶)。
慧聪网上标题为“螺丝耐落处理有效增强螺丝防松特性”的文章中提及“紧固件(螺丝)通过耐落防松技术加工处理,耐落螺丝防松技术是美国率先在世界上开发成功的,它是以特殊技术使特殊的工程树脂粘附在螺牙上,利用工程树脂材料的反弹性,使螺栓和螺母在锁紧过程中通过挤压达到对震动及冲击的阻力,彻底解决了螺丝的松动问题,这种螺丝就叫做耐落螺丝”,“耐落是一种表面处理”,“通过耐落螺丝胶……”,“耐落处理是在电机、电子机器的螺丝防松规范”等。
2015年11月公告的发明专利名称为“一种防盗耐落螺丝”;
2017年6月公告的实用新型专利名称为“一种用于自动化车床的耐落防松螺丝”。
原告耐落公司网站上存在关于“耐落防松技术”的文字介绍:“TSLG耐落提供的预涂式防松处理,系引进美国NYLOK公司领先全球开发的特殊的工程塑胶(NYLOKPatch耐落处理),以专业的涂布技术,将胶体永久附着于公螺牙或母螺牙上,可填补螺牙间隙,降低材料潜变或材料动态应变效应有效防止扣件产生松动,NYLOKPatch为业界知名度最高之扣件防松处理技术……耐落是螺丝防松的首选品牌……” 2019年8月20日,乐清市紧固件行业协会出具《说明》,载明:“在紧固件行业中做过防松处理的螺丝通常会被大家叫做耐落螺丝,英文叫做nylokscrew。
”2019年8月22日,江苏省机械行业协会紧固件分会出具《说明》,该说明载明:“在紧固件行业中做过防松处理的螺丝通常会被大家叫做:耐落螺丝,英文叫做nylokscrew。
” 本院认为: 原告耐落公司主张的被告被诉侵权行为的取证时间为2019年1月25日,发生在2019年11月1日之前,故本案应适用201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被诉行为是否侵犯原告涉案注册商标权。
其一,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同时,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商标法上所称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因此,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提及的“使用”必须是商标性使用,即该使用须系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在其开设的“qd五金天猫官方旗舰店”相应网页中使用了“耐落”字样,而该“耐落”文字是与“镀镍、黑镍镀黑、镀锌”等并列使用修饰螺丝以明确螺丝类别,且上述文字使用于产品描述中并采用了比产品名称更小的字体,同时被告在网页中突出使用了“qd五金”字样,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的注意力,不易察觉上述“耐落”字样。
被告被诉的另一种使用情形系被告在产品套餐中使用了“纯黑/白耐落混装”字样,在下方产品描述中同时使用了“耐落胶防松”等文字明确了此类螺丝的防松处理技术。
可见,被告上述使用“耐落”文字的行为并非将其作为商品来源标识使用,其使用行为不易造成其产品与原告产品来源的混淆。
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本案中,原告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中含有“耐落”文字,结合被告提供的行业协会出具的说明以及其他专利公告及网页文章中等相关证据,可知“耐落”作为一种螺丝防松处理技术已为紧固件行业内较多主体接受,且原告在其官网上也有关于耐落防松技术的介绍,因此,被告对于“耐落”字样的使用属于对经过耐落防松技术处理的一种螺丝属性的描述性使用,属于正当使用,且被告并无侵犯原告注册商标权的主观过错,原告无权制止。
综上,被告的使用行为不构成商标性使用,未造成与原告商品来源的混淆,亦未损害原告的涉案注册商标权利,不构成侵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订版)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耐落螺丝(昆山)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00元,由原告耐落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开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审判员 王**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金晨 附本判决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五十九条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