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708耐落螺丝(昆山)有限公司与苏州铭泽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5知初708号
案件名称708耐落螺丝(昆山)有限公司与苏州铭泽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耐落螺丝(昆山)有限公司;苏州铭泽精密五金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苏05知初708号原告:耐落螺丝(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南浜路。

法定代表人:钟修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美根,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铭泽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联谊路**。

法定代表人:匡仁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平木,上海申浩(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磊,上海申浩(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耐落螺丝(昆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耐洛昆山公司)与被告苏州铭泽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泽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耐洛昆山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美根,被告铭泽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磊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耐洛昆山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铭泽公司:1.立即停止在制造、销售的螺丝上使用“耐落”商标;

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万元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21200元,合计1521200元;

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关联公司台湾耐落螺丝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湾耐落公司)于1993年在大陆申请注册了第640497号“耐落”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防松螺栓;

金属螺栓;

有眼螺栓;

金属螺母;

螺钉;

螺帽;

螺丝”。

耐落昆山公司于2000年9月成立后,台湾耐落公司遂将第640497号商标许可给耐落昆山公司使用。

2015年,该商标转让至耐洛昆山公司名下。

第640497号商标经耐落昆山公司长期使用,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与显著性,曾被认定为江苏省著名商标、苏州知名商标等。

耐洛昆山公司还在金属螺丝等商品上注册了第16276833号“耐落螺丝”注册商标。

耐落昆山公司在本案中主张保护的就是上述两商标。

耐落昆山公司发现,铭泽公司在阿里巴巴www.1688.com上以其公司名义开设的网店销售80多款“耐落螺丝”、“涂耐落胶螺丝”,每款商品的待售数量极其巨大。

铭泽公司每月产值为80万元。

耐落昆山公司认为,其涉案注册商标在核定使用的螺丝等产品上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

铭泽公司同样作为苏州地区的企业,理应知道耐落昆山公司在螺丝及工业用胶等商品上注册了“耐落”、“耐落螺丝”商标。

现铭泽公司未经许可,仍擅自大量使用“耐落”商标,必然造成消费者混淆,从而侵犯了耐落昆山公司注册专用权。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铭泽公司答辩称:1.其并没有在制造和销售的螺丝上使用“耐落”商标,其仅仅是在网页上使用“防水耐落螺丝”的字样表明其所售螺丝的技术类型,说明所销售的螺丝是通过在螺纹上点胶,用于防松目的的一种螺丝,并不是为了识别商品来源,被告也没有突出使用“耐落”这两个字,不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

2.“耐落螺丝”、“耐落胶”已泛化为螺丝行业的通用名称,指在螺纹上涂覆特殊胶水,从而使螺丝具备防松功能的一种技术手段,相关公众并不会将“耐落螺丝”或者“耐落胶”与原告或者任何一家螺丝的生产厂家进行关联。

3.被告在使用“耐落”字样时,同时在网页的显著位置标明了企业名称和商标,介绍了自己的经营范围,并说明螺丝产品是自己加工制造,说明被告是善意使用“耐洛”字样,并不是作为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也没有误导消费者的故意。

4.被告在收到本案起诉材料之后,立即在网页中删除了“耐落”字样。

5.被告是一家规模很小的公司,2018年全年的销售额不到150万,并且它主要的业务是模具产品,全部螺丝的销售额不到10万元,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没有法律依据。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耐落”、“耐落螺丝”是否属于法定的通用名称;

二、“耐落”、“耐落螺丝”是否属于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

三、铭泽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害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四、如构成侵权,民事责任如何承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真实性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耐洛昆山公司提交的证据《告知函》,鉴于铭泽公司明确表示没收到,且耐洛昆山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曾向铭泽公司发送过《告知函》,故对该《告知函》的真实性不予认定;

耐洛昆山公司提交的2019年9月中国机械通用零部件工业协会紧固件分会出具的《证明》,基于系复印件,且未有其他证据佐证该证据的真实性,故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定;

耐洛昆山公司提交的《民事调解书》系耐洛昆山公司与其他主体的商标侵权纠纷,与本案商标争议无关联,故对该证据不予认定;

对耐洛昆山公司提交的其他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目的结合案件事实综合认定。

铭泽公司提交的2018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增值税发票,基于纳税申报表系铭泽公司单方制作,且未能提供全套完整的财务报表,故无法判断是否系铭泽公司当年度完整的销售情况,再者,耐洛昆山公司公证取证的时间为2019年1月,而上述报表和发票对应的年份均为2018年,因此该证据也无法完整体现铭泽公司在被诉侵权期间内的经营情况,从而无法达到铭泽公司的证明目的;

铭泽公司提交的Nylok公司美国专利文本,基于铭泽公司未能提供该专利文件的翻译件,故对该证据不予认定;

铭泽公司提供的乐清市紧固件行业协会和江苏省机械行业协会紧固件分会分别出具的说明,基于两份说明的内容和措辞完全相同,且在说明中明确载明“本说明不能用于其他用途,本协会亦不提供任何保证,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并且该两份说明也未有任何经办人的签名、未附任何其他的依据材料,基于此,在未有其他证据佐证上述说明内容真实的情况下,对上述两份说明内容的真实性及证明力不予认定。

对铭泽公司提交的其他证据的证明力结合案件事实综合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涉案商标和原告情况1993年5月7日,台湾耐落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依法注册取得第640497号“耐落”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6类防松螺栓、金属螺栓、有眼螺栓、金属螺母、螺钉、螺帽、螺丝,注册有效期限经续展至2023年5月6日。

2013年5月24日,台湾耐落公司与耐洛昆山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由台湾耐落公司将该商标独占许可给耐洛昆山公司,许可期限至2023年5月6日,许可区域为中国大陆。

2015年7月7日上述商标经核准转让给耐落昆山公司。

该商标分别于2008年、2011年、2014年被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江苏省著名商标,每次有效期三年;

于2013年、2017年被认定为苏州市知名商标,有效期三年。

2016年4月28日,耐落昆山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依法注册取得第16276833号“耐落螺丝”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6类缆绳用金属接线螺钉、盒用金属紧固扣件、金属螺栓、金属膨胀螺栓、金属螺丝、有眼螺栓、吊环螺钉、普通金属扣(五金器具)、金属螺母、车辆紧固用螺丝,注册有效期限至2026年4月27日。

2019年7月30日,中国机械通用零部件工业协会紧固件分会出具《证明》一份,上载“耐洛昆山公司是全国最大的防松防漏螺纹紧固件的专业加工制造企业。

根据统计数据显示,该公司所生产的耐洛牌防松螺丝连续三年(2016年、2017年、2018年)产品数量、销售额、利润、利税等各项综合经济指标及质量水平均名列全国同行业前三名。

”2015年,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认定耐洛昆山公司为苏州市第十九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2016年,耐洛昆山公司被认定为江苏省企业技术中心。

2016年3月10日,昆山市人民政府发文颁发2015年度昆山市科学技术奖,其中耐洛昆山公司的“高精度防松防漏隔电NylokSeal紧固件”项目获奖。

2016年7月28日,昆山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出具《缴纳税款证明》,载明耐洛昆山公司2013年、2014年、2015年缴纳税款、金、费分别为48319655.49元、35464589.62元、30852533.62元,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共计纳税82406804.03元。

2017年,耐洛昆山公司参与《紧固件螺栓、螺钉和螺柱预涂聚酰胺锁紧层技术条件》和《紧固件螺栓、螺钉和螺柱预涂微胶囊型粘合层技术条件》等两项国家标准的起草工作。

铭泽公司成立于2013年3月7日,注册资本50万元,经营范围:生产、加工、销售:模具、紧固件、五金、量具、机械自动化设备、节能灯配件;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其在阿里巴巴开设了名为“苏州铭泽精密五金有限公司”的阿里巴巴网店。

2019年1月20日,耐落昆山公司委托代理人董美根申请上海市张江公证处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同日,在公证员乐某监督下,公证人员赵某按照董美根的指引,使用公证处电脑浏览了阿里巴巴网站上店铺名称为“苏州铭泽精密五金有限公司阿里巴巴旺铺”的网店页面。

2019年5月21日,上海市张江公证处出具(2019)沪张江证经字第837号公证书,记载上述公证过程。

该公证书所附截图显示,店铺名称为“苏州铭泽精密五金有限公司”的阿里巴巴网店(××)公示经营主体为铭泽公司,店铺经营年限6年,经济模式为生产厂家,店铺内上架的产品共有178件,在该店产品关键字中搜索“耐落”,共搜索到82款产品名称中含有“耐落”字样的产品,其中一款名称为“M0.8-M20耐洛螺丝防松螺丝涂胶螺丝防水IP67防油防漏气螺丝”产品显示30天内10000件成交,5条评论;

一款名称为“厂家直销M0.8M1.2M1.4M1.7微型螺丝耐洛防松螺丝”产品显示30天内20000件成交,1条评论;

一款名称为“厂家直销十字镀镍M1.0*1.9精密电子防松螺丝耐洛螺丝M1.0螺丝”30内成交0,1条评论;

一款名称为“M0.8-M12耐洛螺丝防松螺丝涂胶螺丝防水性能IP67螺丝”30内成交0,3条评论;

一款名称为“厂家直销M1.0-M2.5CD统一螺丝法线统一SUS螺丝耐洛防松螺丝”30内成交0,1条评论。

其余77款均显示30天内0件成交。

涉案店铺的上述宝贝详情中多处标注了“厂家直销,省去中间渠道”“自家工厂”等描述,宝贝详情有大量诸如“耐洛防松防水螺丝”的描述,产品参数中载明“名称:耐洛防松防水螺丝”。

涉案店铺显示累计成交16笔,累计买家4位。

在涉案店铺的铭泽公司介绍中显示“公司主要以开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制造厂家。

引进台湾日本精密设备,主要生产螺丝、销轴等精密五金。

本公司主要以三大制造产品为主:一系列:精密电子电器螺丝,手机螺丝……二系列,数控刀具螺丝,手把螺丝,高强度机米螺丝紧定螺丝玻珠螺丝定位螺丝波子螺钉止付螺钉CNC刀把螺丝组合螺丝空心铆钉……三系列:压铆螺丝,四系列:精密CD纹螺丝,太阳纹螺丝,PVD螺丝,外观螺丝,五系列:各种花轴,车轴,销轴,定位销”。

在铭泽公司的档案中对其生产能力有如下记载“月产值80万元,月产量50000000,定制加工起订量10000件,贴牌加工起订量10000件,员工人数11-50人,设计师人数2人,接单模式来样加工”。

被告铭泽公司当庭确认其系涉案网店经营主体,其陈述上述公证页面中名称涉及到“耐洛”字样产品的销售数量系其要求亲友刷单形成,并非真实交易。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商标不会标注在螺丝、螺钉产品本身上,耐落昆山公司陈述螺丝类产品本身就很小,行业中通行的做法就是商标不会标注在螺丝产品上。

另查明,2019年8月27日,在中国知网以“耐洛”为主题进行检索,检索得到三篇文献,其中只有一篇“耐洛螺丝NYLOK声明启事”与紧固件行业有关,其他均为农业类的,以“耐洛”为关键词进行检索,未能检索到任何文献,以“耐洛”为摘要进行检索,检索得到6篇文献,其中只有一篇“耐洛螺丝NYLOK声明启事”与紧固件行业有关,其他均为农业类的;

在“冶金工业”、“工业通用技术及设备”、“机械工业”等行业的文献中以全文内容包含“耐洛”字样为检索条件,检索到16篇文献,只有一篇文献中涉及到“耐洛胶”与本案所涉领域有关;

在词典中分别以“耐洛”和“耐洛螺丝”为词条进行检索,未检索到任何对应的数据。

在阿里巴巴、淘宝、天猫、京东等平台上均有从十几家到三百多家数量不等的店铺在销售“耐洛螺丝”,部分店铺在显著位置标注了自己的商标和公司名称,在百度、论坛以及部分网站中有涉及“耐洛螺丝”的介绍,有宣传推广耐洛昆山公司的涉案商标和耐洛螺丝产品的,也有称“耐洛螺丝指的是将有弹性的工程树脂粘附在螺牙上从而使螺丝具有防松功能的一种螺丝”的内容。

2019年9月29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页面中,在“摘要”栏输入“耐洛and(螺丝or螺母or螺钉or螺栓)”进行检索,共检索到20个专利文件。

又查明,原告耐洛昆山公司主张其为本案支出公证费1200元,律师费20000元,并提供了相应的发票。

本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一,“耐落”、“耐落螺丝”是否属于法定的通用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商标法中的通用名称指代某一类商品,因该名称不能用于指代特定的商品来源,故相关公众都可以正当使用。

法律规定为通用名称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将其作为商品通用名称使用的,应当认定为通用名称。

本案中,铭泽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耐落”、“耐落螺丝”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应认定为法定的通用名称。

故铭泽公司抗辩认为“耐落”、“耐落螺丝”属于法定的通用名称这一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争议焦点二,“耐落”、“耐落螺丝”是否属于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

相关公众普遍认为某一名称能够指代一类商品的,应当认定该名称为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

被专业工具书、辞典列为通用名称的,可以作为认定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的参考。

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一般以全国范围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为判断标准。

当然,基于历史传统、风土人情、地、地理环境等原因些商品所对应的相关市场相对固定,如果不加区分地仍以全国范围相关公众的认知为标准,判断与此类商品有关的称谓是否已经通用化,有违公平原则。

但是,适用不同评判标准的前提是,被告应首先举证证明此类商品属于相关市场较为固定的商品。

否则,是否构成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仍应当以全国范围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知作为判断依据。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销售范围遍布全国各地,铭泽公司也未举证证明螺丝商品属于相关市场较为固定的商品。

在这种情况下,被诉侵权产品相关市场仍应以全国范围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为标准判断“耐落”、“耐落螺丝”是否属于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

本案中,为证明“耐落”、“耐落螺丝”属于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铭泽公司先后提交了百度、网络论坛、第三方网站等网页截图、阿里巴巴、淘宝、京东等平台上销售耐落螺丝的情况、专利文件、知网检索材料等证据,上述证据中部分内容指向耐落昆山公司的涉案商标,部分网上店铺因涉嫌侵害商标权,耐落昆山公司表示已向他们发出侵权警告,知网中的检索资料绝大多数指向耐落叶植物,只有一篇涉及耐落螺丝,部分网页内容为个人用户自行编辑上传,且数量有限,以全国范围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为标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耐落”、“耐落螺丝”属于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

关于争议焦点三,铭泽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耐落昆山公司系第640497号“耐落”、第16276833号“耐落螺丝”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上述两商标在有效期内,其对商标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通过虚拟网络平台销售商品有别于线下实体销售,商家在电商平台中设置的商品名称成为消费者搜索、识别所需商品的重要途径。

铭泽公司在产品名称中使用“耐落螺丝”、“耐落螺钉”、“耐落防松螺丝”等表述,此种使用方式能够直接区分商品来源,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涉案“耐落”、“耐落螺丝”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螺丝、螺钉等,铭泽公司销售的亦为螺丝、螺钉,两者属于相同商品。

而铭泽公司所销售的所有产品均非耐落昆山公司的产品。

故铭泽公司未经许可,在商品名称中使用“耐落”、“耐落螺丝”字样的行为容易使得消费者误认为其所售商品来源于耐落昆山公司,因此依法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铭泽公司抗辩认为其在网页中明确标明了产品来源于自家工厂,因此耐落并非指代品牌,而是为了表明其所售商品具有防松功能,属于正当使用,故而不侵权。

对此,本院认为,商品标题和介绍中使用的标识是否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意义,是根据其客观上是否具有了表明商品来源意义进行判断。

铭泽公司在产品名称中大量使用诸如“耐落防松螺丝”“防松耐落螺丝”“耐落螺丝”等字样,这些表述中的“耐落”字样一方面属于臆造词,也非已进入公有领域的通用名称,另一方面也未有证据证明“耐落”是指螺丝的防松功能,况且铭泽公司在产品名称和介绍中已明确标明了防松,如仅仅为了表明产品功能的话,无需再以“耐落”来重复表示,其这一抗辩在逻辑上难以自恰,因此铭泽公司抗辩认为其使用“耐落”就是指螺丝的防松功能的意见碍难采信。

事实上,在商品数量海量的网上购物平台,铭泽公司的上述使用方式使得想要购买“耐落”牌螺丝的消费者通过输入“耐落”关键词快速地锁定其店铺,其这一使用方式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控侵权商品来源于耐落昆山公司。

因此,铭泽公司上述非商标性使用的抗辩不能成立。

关于争议焦点四,如侵权成立,铭泽公司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铭泽公司侵害了涉案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的确定问题,铭泽公司辩称,其公司规模小,主营产品是模具产品,2018年所有螺丝的销售额不足10万元,因此耐落昆山公司的索赔过高。

本院认为,本案中耐落昆山公司指控的行为是铭泽公司在网店中使用涉案商标作为商品名称进行宣传、推广的行为,因此其获利并非仅仅指销售螺丝的获利,更多的是消费者能通过搜索“耐落”快速地找到其店铺,使其店铺的产品获得更高的搜索量、更高精准的点击量,从而带动店铺其他产品的整体流量和销量。

鉴于耐落昆山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也无法查清铭泽公司因侵权的获利,故本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酌定赔偿数额:耐落昆山公司在第6类商品上的涉案注册商标经过长期、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铭泽公司系系螺丝类产品的生产商、销售商;

铭泽公司在涉案店铺的80多个产品链接中使用涉案商标,占到其店铺所有产品的近一半,且其对外宣传月产值80万;

涉案店铺的交易量情况;

耐落昆山公司为本案维权支出的公证费、差旅费、律师费等合理开支。

综上各因素,酌定本案的赔偿额为43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州铭泽精密五金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侵害第640497号“耐落”、第16276833号“耐落螺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苏州铭泽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耐落螺丝(昆山)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共计430000元;三、驳回原告耐落螺丝(昆山)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91元,由被告苏州铭泽精密五金有限公司负负担,并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应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账号:10×××75,汇款凭证复印件寄交本院)。

审判长  庄敬重审判员  徐飞云审判员  王小丰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石敬瑀附:本判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五十九条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