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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搜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赣州弹个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赣07知民初158号
案件名称浙江大搜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赣州弹个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大搜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赣州弹个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赣07知民初158号原告:浙江大搜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凯诚金座****。

法定代表人:姚军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江陵,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馨元,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赣州弹个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梅林镇杨仙大道**贡江上院****商铺iv>法定代表人:钟舰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明,江西兴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浙江大搜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赣州弹个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浙江大搜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江陵、刘馨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赣州弹个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舰飞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明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浙江大搜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弹个车”系列注册商标的行为,立即停止使用并注销含有“弹个车”字号的企业名称;

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商誉损失1000000元(包含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一、原告为全国知名企业,在汽车金融服务产业具有很高的知名度。

“大搜车”系列注册商标系北京搜车网科技有限公司所有。

2012年起北京搜车网科技有限公司成立同名汽车产业互联网平台,先后获得阿里巴巴集团、蚂蚁金服、晨兴资本、华平投资、春华资本等机构超过12亿美元融资。

后北京搜车网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原告使用“大搜车”系列注册商标并共同协作推广、运营品牌及平台。

目前已经搭建起比较完整的汽车产业互联网协同生态,不仅涵盖了已经数字化的全国90%中大型二手车商、9000+家4S店和70000+家新车二网,还包括原告旗下车易拍、车行168、运车管家、布雷克索等具备较强产业链服务能力的公司,在新零售解决方案上与原告达成深度战略合作的有长城汽车、长安汽车、英菲尼迪等主机厂商,以及中石油昆仑好客等产业链上下游的合作伙伴。

2017年12月,列入由硅谷全球数据研究机构PitchBook评选的“2017年全球新晋独角兽”名单。

2018年,入选2018年全国“五十佳”汽车经销商阵营,获得“十佳新零售及相关产业”称号,获评为“2018最佳汽车新零售创新平台”等。

二、“弹个车”系列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弹个车”系列注册商标系北京搜车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5日正式推出的汽车融资租赁服务品牌,自2016年09月28日起北京搜车网科技有限公司即申请注册“弹个车”相关商标,并成功注册,具有合法的商标专用权,后北京搜车网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原告共同使用,推广。

“弹个车”汽车融资租赁服务品牌作为国内汽车新零售和新金融的创新样本,重新定义了一种全新的购车方式,同时通过连接汽车厂商、汽车经销商、物流服务商、保险及售后服务等多个主体,实现了多边价值,自推出以来便获得了市场的众多关注与好评,并取得了众多荣誉。

原告为进一步扩大“弹个车”的影响力,通过在网络平台投放广告(包括优酷、百度、百家号等)、线下实体广告、冠名《青春同学会》综艺、邀请“薛之谦”作为品牌代言人、与各大电影院合作、赞助影视及在影视插入广告(包括头号玩家、西虹市首富、白夜追凶、我的前半生等)等多种方式进行宣传推广,为此投入的资金多达数千万,市场接受度高,广告力度大,已被广大消费者所熟悉。

2017年12月,在36氪主办的“WISE新商业大会”上,“弹个车”荣获新商业100年度榜“年度模式奖”。

2018年1月,“弹个车”荣获“2017年度金融创新品牌”奖。

2019年6月18日,“弹个车”荣获“2019年度最佳汽车新零售平台”奖项等。

三、被告具有显著侵权意图,且实施了侵权行为。

原告公司员工发现位于赣州市赣县区贡江上院旁门口标识有“弹个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所使用的商标、门头,以及销售的产品等均与“弹个车”系列注册商标相同。

2019年8月22日原告向赣州市赣南公证处申请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

“弹个车”品牌于2016年11月15日即已正式推出,且通过多种方式进行了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被告作为汽车产业公司,不可能不知道“弹个车”系汽车融资租赁服务品牌,但被告在明知的情况下,依旧于2017年7月21日登记成立“赣州弹个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且被告的经营范围为汽车销售;

汽车零配件、轮胎、润滑油、装饰用品批发及零售;

汽车租赁、汽车维修服务;

汽车销售咨询服务;

二手车信息咨询服务;

代办汽车年检、上户业务服务、代理机动车保险服务等,与原告经营范围及“弹个车”品牌经营范围高度重合。

另外,被告在其店铺装修及产品销售中,大量突出使用“弹个车”系列标识,甚至连店铺内的广告宣传等都完全套用“弹个车”品牌宣传。

由此可见,被告登记注册“赣州弹个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目的即是为了利用“弹个车”品牌的高知名度和高品牌价值来推销自己的产品,混淆消费者的认知,以此谋取不当利益,具有显著的侵权故意。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弹个车”系列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且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望判如诉请。

被告赣州弹个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不是适格主体。

“弹个车”系列商标的注册人是北京搜车网科技有限公司,原告虽然提交了《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书》,但是未提交北京搜车网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授权书上也无法定代表人签名,真实性无法核实,该商标许可授权亦未经商标局登记备案和公告,依法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答辩人于2017年7月21日就已向赣县区市场管理局申请注册成立公司并经核准使用,而涉案“弹个车”系列商标注册时间为2017年11月21日,二者相差四个月,且答辩人成立公司前就已对店面进行了装修,答辩人对涉案注册商标和许可使用事宜并不知情,属于善意第三人,不构成侵权;

3、答辩人的经营范围主要是汽车修理、保养、美容、洗车,并不涉及汽车融资租赁业务,这与原告方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完全不同,与涉案“弹个车”系列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亦不相同,不构成侵害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

同时,答辩人从成立至今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也未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失,故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浙江大搜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了以下证据:1、营业执照,拟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

2、商标注册证、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书,拟证明其拥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3、(2019)赣虔市证内字第2276号公证书,拟证明被告的侵权事实;

4、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支付发票,拟证明其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律师费;

5、荣誉证书、广告发布合同、媒体报道、发票、业务合同等,拟证明其对“大搜车”、“弹个车”宣传、广告投资的事实及获得的相关荣誉;

6、年度审计报告及公证书,拟证明其财务状况。

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经被告质证,本院经审理认为,1、对第一、二、三组证据,因其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对其三性,予以确认;

2、对第四、五、六组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评判被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应依据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并结合全案证据综合权衡。

被告赣州弹个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为支持其抗辩理由,提交了以下证据;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拟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成立时间、经营范围;

2、征信报告,拟证明其法定代表人的经济状况,被告的经营未给原告造成损失,被告也未因此获得利益;

3、原告公司员工肖金鹏与被告法定代表人钟舰飞的通话录,拟证明是原告的业务员找到被告,想利用被告的经营为“弹个车”作免费推广、宣传,并将“弹个车”的标识样式发给被告;

4、日常经营明细簿、结算单、经营场所照,拟证明其自2017年7月成立后从事传统的汽车修理、保养、美容、汽车服务,未进行汽车融资租赁或者销售汽车,被告的经营行为未构成侵权。

对被告赣州弹个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经原告质证,本院经审理认为,1、对第一组证据,三性予以确认;

2、对第二组证据,被告法定代表人的征信报告与本案诉争事实无直接关联,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定;

3、对第三组证据,在无其他充分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真实性无法核实;

4、对第四组证据,该组证据不能完整地呈现被告的经营全貌,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北京搜车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向工商行政管理商标局申请注册“弹个车”系列商标,2017年8月20日,商标局发布初审公告,同年11月21日,北京搜车网科技有限公司取得涉案“弹个车”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国际分类第9、12、35、36、37、39、42类,具体内容包括可下载计算机软件、小汽车、房车、充气外胎(轮胎)、汽车减震器、金融服务、维修评估、保险信息、汽车保养和修理、轮胎翻新、皮革保养、清洁和修补等。

2017年11月21日,北京搜车网科技有限公司出具《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书》,载明:北京搜车网科技有限公司其将“大搜车”、“弹个车”系列商标(包括后续注册的关联商标)以普通许可方式免费许可浙江大搜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在该商标核定服务上使用,且被许可人有权转授权许可第三方使用商标。

商标使用期限,自授权商标核准注册日起至商标权有效期限届满止。

北京搜车网科技有限公司授权浙江大搜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在商标许可使用期限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侵害“大搜车”、“弹个车”系列的行为,以浙江大搜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名义单独提起侵权投诉或诉讼/仲裁等,并有权获得赔偿。

原告浙江大搜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5月23日,核准的经营范围为: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进租赁财产、租赁财产残值的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汽车销售、二手车经纪及经销等。

同时,为提高“弹个车”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权利人自2016年推出以来,通过网络平台推广,线下实体广告、品牌代言等方式进行了宣传推广,并荣获“2017年度金融创新品牌”、“2019最佳汽车新零售平台”等荣誉称号。

2019年8月22日,江西省赣州市赣南公证处公证员陈某与公证员助理甘佳及原告浙江大搜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馨元来到赣州市赣县区贡江上院旁门口标识有“弹个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在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的监督下,刘馨元依次对该场所的门面及柜台进行了拍照,并将拍摄的照片打印。

被告赣州弹个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7月21日,经营范围为汽车销售、汽车零配件、轮胎、润滑油、装饰用品批发及零售;

汽车租赁、汽车美容、汽车维修服务;

汽车销售咨询服务、汽车检测、二手车信息咨询、代理机动车保险服务等。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的诉讼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

商标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

普通许可使用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本案中,涉案“弹个车”系列商标注册人北京搜车网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书》明确授权被许可人即原告浙江大搜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权以其名义单独提起诉讼,故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浙江大搜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关于被告是否侵害了原告“弹个车”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行为亦属于侵害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中,被告的登记名称为赣州弹个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店招为弹个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其最具显著性和识别性的内容应为“弹个车”,其余内容是表示其服务类别和组织形式,且其内部装饰亦明显标有“一成首付弹个车、弹个车”标识,这与涉案“弹个车”系列文字商标相同。

从被告的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范围来看,其包括了汽车销售、汽车零配件、轮胎、润滑油、汽车租赁、汽车美容、汽车维修服务;

汽车销售咨询服务、代理机动车保险服务等经营服务项目,这与涉案“弹个车”系列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的部分内容相似,且从原告提交的证据来看,涉案商标在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存在“搭便车”攀附他人商标声誉的情形,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及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故依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点联系: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

依前述,为提高“弹个车”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权利人自2016年推出以来,通过网络平台推广,线下实体广告、品牌代言等方式进行了宣传推广,应当认定为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被告的行为易使人产生混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服务或者与他人的服务存在特点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被告提出其名称于2017年7月21日就已经赣州市赣县区市场管理局核准使用,而涉案“弹个车”系列注册商标注册时间为2017年11月21日,二者相差4个月,故其不存在侵权的问题。

对此,本院认为,被告的该项抗辩理由实质上是主张其拥有在先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的区别标识。

经查,虽然涉案“弹个车”系列注册商标注册时间为2017年11月21日,但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的时间为2016年9月,这在2017年7月21日被告名称核准登记之前,且被告也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在此之前其使用的名称具有一定的市场影响,故被告的该项抗辩理由与上述法律的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至于被告提出其对注册商标和商标许可授权事宜并不知情,属于善意第三人,不构成侵权的问题。

依据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侵权人对注册商标不知情并非免除其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定事由,商标法规定“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

商标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立法意图是为了规范商标许可秩序,防止商标注册人先后许可多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在后善意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而本案被告并非涉案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故其并不属于商标许可中的善意第三人,对被告的该项抗辩理由,本院亦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的民事责任应如何确定的问题。

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主张,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问题,因原告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因被告侵权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故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侵权情节、经营规模及原告维权支出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损失40000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一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赣州弹个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浙江大搜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弹个车”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使用并注销含有“弹个车”字号的企业名称;

二、被告赣州弹个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浙江大搜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限被告赣州弹个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浙江大搜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40000元;

四、驳回原告浙江大搜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原告浙江大搜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5520元,由被告赣州弹个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82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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