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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银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582刑初226号
案件名称柯银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晋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柯银虎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C}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2刑初226号 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柯银虎,男,1975年9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福建省晋江市。

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取保候审。

现在家。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金融刑诉〔20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柯银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吴景芳 审 判 员  黄秋萍 人民陪审员  陈春喜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丁婉冷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第二百零六条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

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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