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91民初36号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莲花塘路**。
法定代表人:孙飞,职务常务副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朝盛,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岱岳区新然茶具商行,经营场所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粥店街道光彩大市场中心区****。
经营者:王宪波,男,198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与被告泰安市岱岳区新然茶具商行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