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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东乐婷化妆品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益阳市资阳区货郎先生义乌小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9知民初141号之一
案件名称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东乐婷化妆品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益阳市资阳区货郎先生义乌小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东乐婷化妆品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益阳市资阳区货郎先生义乌小商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9知民初141号之一 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对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东乐婷化妆品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益阳市资阳区货郎先生义乌小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湘09知民初141号民事裁定中,存在笔误,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湘09知民初141号民事裁定中“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均补正为“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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