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3247号 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桂木园社区桂园路**电影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力维,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连云港泰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灌南县新安镇人民中路** 法定代表人:徐堂浩,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泰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1月18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