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2976号原告:王连法,男,1974年4月7日生,住浙江省玉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祥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亚男,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州区向阳社区周刚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大庆东路万家欣装饰城****。
经营者:刘金利。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连法与被告海州区向阳社区周刚建材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连法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王连法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连法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王连法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