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114民初309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790890,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佶,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奥煌卫浴经营部,工商注册号320114600216191,住所地江苏省南京新和源建材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综合楼****。
经营者:王某。
被告:南京新和源建材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690422840Y,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凤台南路**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陈文静。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奥煌卫浴经营部、南京新和源建材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开庭前以案涉纠纷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