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8知民初1号原告:重庆家富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滨江路西段**荣华光彩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家富。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淑贞,河南铭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市兴邦健康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新安路**摩登商业步行街**楼**法定代表人:曹玉。
原告重庆家富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作市兴邦健康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
原告重庆家富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家富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家富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重庆家富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