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612民初493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雪,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安露可化妆品店,经营场所江苏省海安市高新区安达步行街******。
经营者:张露。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海安露可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
原告于2021年2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在审理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