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刑更397号 罪犯叶德良,男,196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瑞安市人,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3日作出(2017)闽0102刑初10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德良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于2018年8月8日作出(2018)闽01刑终8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8月20日交付福建省仓山监狱执行。
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以罪犯叶德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在法定期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叶德良在福建省仓山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考核期内获得表扬3个。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生效的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叶德良减刑的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叶德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叶德良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8年4月23日起至2021年2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