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402民初4278号原告: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下关街道皂君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45。
法定代表人:商永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贝,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丹宁,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市德城区桔子主题宾馆,,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大学西路**德州学院西门大学生创业基地**北端第*****M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1。
经营者:周德勤。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哲,山东涵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翠艳,山东涵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市德城区桔子主题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
原告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