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103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中大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5571164144。
法定代表人:刘化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双,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强,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新地烟酒门市部,住,住所地商丘市示范区睢阳大道(和谐新天地小区)门面房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400MA43HDWX9E。
经营者:杨福平。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虞城县龙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