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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蜀岗-瘦西湖风景名胜区鸿记煌三汁焖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1002民初4359号
案件名称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蜀岗-瘦西湖风景名胜区鸿记煌三汁焖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蜀岗-瘦西湖风景名胜区鸿记煌三汁焖锅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002民初4359号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林河大街。

法定代表人:黄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蜀岗-瘦西湖风景名胜区鸿记煌三汁焖锅店,住所地扬州市扬子江北路**彩虹汇。

经营者:邓世鑫,男,198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志伟,泰和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兰,泰和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蜀岗-瘦西湖风景名胜区鸿记煌三汁焖锅店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时,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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