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1021执40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宝群路**。
法定代表人:梁新科,董事长。
被执行人:玉环春夏秋冬烤鱼店,住,住所地玉环市大麦屿街道兴港西路**/div> 主要负责人:刘科,经营者。
被执行人:刘科,男,199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玉环春夏秋冬烤鱼店、刘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1021民初4655号民事调解已于2020年11月4日生效。
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执行,并于次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偿付执行款15000元及利息,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25元、案件受理费300元,若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向本院申报了名下关于房地产、银行存款、公积金、股权、车辆、有价证券、收益型保险等财产情况,与本院执行调查情况一致。
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未提异议。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科经常住所地周围群众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但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查被执行人玉环春夏秋冬烤鱼店已无实际经营。
本院在被执行人刘科住所地发布执行敦促令,敦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浙江法院执行管理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无被执行人有公积金、股权、车辆、有价证券、收益型保险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刘科的存款256.58元,此款用于支付本案部分受理费;
查无玉环春夏秋冬烤鱼店有存款信息。
三、本院通过本市不动产登记业务管理系统调查,查无被执行人玉环春夏秋冬烤鱼店有房地产登记信息。
本院查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的房地产【川(2019)宜宾市不动产权第1004187号】,该不动产系集体土地性质,故无法处置。
本院将上述情况通过浙江移动微法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未提异议。
四、鉴于被执行人未按本院指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2021年1月26日,申请执行人通过浙江移动微法院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1021执406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