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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鄄城县李红超灯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1791民初92号
案件名称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鄄城县李红超灯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鄄城县李红超灯饰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791民初92号 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石化路**之一、之二。

法定代表人:沈汉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民航,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鄄城县李红超灯饰店,,住所地山东省鄄城县鄄七路舜耕国际商贸城**楼 经营者:李丕法,男,196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鄄城县。

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好太太公司)诉被告鄄城县李红超灯饰店(以下简称李红超灯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广东好太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民航、被告李红超灯饰店的经营者李丕法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好太太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销售标注有“好太太首选”字样的晾衣架产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0000元整;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原告“好太太”品牌创立于1999年,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的智能家居企业,产品与服务涵盖智能晾晒、智能锁、智能电器等众多领域。

原告历经20年的发展经营,凭借良好的品牌信誉和过硬的产品质量,已将“好太太”系列商标打造成了全国家喻户晓的知名家居品牌,先后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等资质荣誉。

在相关公众心目中“好太太”不但已成为原告产品和企业名称的代表符号,还成为指示原告及原告关联企业的市场主体和商品来源的显著识别标识。

2020年8月,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在山东省鄄城县××路××号楼××街的“亿嘉美灯饰厨卫卫浴”店铺内销售标注“好太太首选”字样的晾衣架产品。

原告已委托公证机关对上述事实进行了证据保全。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销售涉案晾衣架产品,侵害了原告享有的“好太太”商标权利,构成了商标侵权。

因此,特提起诉讼。

被告李红超灯饰店辩称,这个晾衣架是别人放在店铺代卖的,这个晾衣架卖了280元,现在已经不再卖该商品了。

不同意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广东好太太公司系“好太太”注册商标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晾衣架;

衣服撑架;

毛巾架和毛巾挂环,注册日期为2014年5月14日,有效期至2024年5月13日。

广东好太太公司先后获得“广东省企业500强”、“广东省制造业百强企业”等荣誉称号,“好太太”品牌亦获得中国晾衣架行业标志性品牌、消费者喜爱的知名品牌、广东省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等多项荣誉。

2020年8月10日,广东好太太公司的授权代理人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向山东省聊城市鲁西公证处(以下简称鲁西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2020年8月13日,在鲁西公证处一名公证员和某公证员助理的监督下,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梁国峰,在山东省鄄城县鄄七路舜耕国际商贸城建材区××号楼××街的“亿嘉美灯饰厨卫卫浴”店铺内购买了晾衣架一台,晾衣架外包装上带有“好太太首选”字样,梁国峰支付货款280元,开具给梁国峰的销货清单加盖有李红超灯饰店发票专用章。

山东省聊城市鲁西公证处对此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将晾衣架予以封存。

经当庭拆验,该晾衣架外包装正面反两面中间位置标有“好太太首选”和“豪华升降晾衣架”字样,左上角标有“爱妻®”字样。

该套晾衣架无使用说明、不显示生产厂家等信息。

本院认为,广东好太太公司依法取得第11842099号“好太太”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李红超灯饰店销售带有“好太太首选”字样的“爱妻®”晾衣架与“好太太”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类别属于同类商品,明显容易导致混淆,构成对“好太太”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庭审中广东好太太公司未提交其因侵权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违法所得的相关证据,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人主观过错程度、广东好太太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为2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鄄城县李红超灯饰店立即停止销售标注有“好太太首选”字样的“爱妻®”晾衣架产品; 二、被告鄄城县李红超灯饰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0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75元,被告鄄城县李红超灯饰店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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