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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蒋丽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1081民初11125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蒋丽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温岭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蒋丽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81民初11125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67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丽华,女,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蒋丽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立案。

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25000元。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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