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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15刑更82号
案件名称王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涛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刑更82号 罪犯王涛,男,1980年2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陵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聊城监狱服刑。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7日作出(2018)鲁1522刑初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已缴纳150500元)。

被告人王涛不服,提出上诉,后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于2018年9月4日作出(2018)鲁15刑终160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王涛撤回上诉。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刑期至2021年9月9日止。

执行机关山东省聊城监狱于2021年1月21日提出鲁聊狱减建字[2020]第634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聊城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行为规范,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减刑。

并附罪犯悔改证明、奖励记录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

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并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受到表扬奖励四次。

对于以上事实,管教人员能够证实,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表等证据亦能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

结合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1年2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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