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民终221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春东路。
法定代表人:徐旻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好,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县辉煌电器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开县(现开州区)和谦镇鹿新街**。
经营者:李可松,男,197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现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中海,重庆弘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美的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开县辉煌电器经营部(以下简称辉煌电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2民初15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芜湖美的公司以双方经法院主持达成调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芜湖美的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辉煌电器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2民初153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