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民辖终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香来尔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东风村**黄家湾东风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7257753802。
法定代表人:杨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香保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萧山区围垦前十一工段闸外八千亩横河南岸(新街镇垦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4948406XX。
法定代表人:沈利昌。
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上诉人武汉香来尔食品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香保饲料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46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武汉香来尔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上诉称,在有多位被告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通常以第一被告住所地为依据确定管辖。
这是人民法院确定管辖的惯例之一。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1.发起诉讼者,即原告会把在事件中起主要作用、承担主要法律责任者列为第一被告,依据“原告就被告”原则,向第一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起主要作用、承担主要法律责任者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有就近的便利,利于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查清案情。
在本案中,被上诉人起诉中陈述的事实完全针对上诉人;
其主张的5项诉讼请求中,有4项专门针对上诉人,而且这4项诉求是主要的、实质性的诉求。
针对原审第二被告的诉求只有1项,而且是象征性的。
原审法院受理本案不符合情理,滥用裁量权,损害人民法院公平、正义形象。
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三十五条又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杭州香保饲料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武汉香来尔食品机械有限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管辖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