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703知民初57号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经济开发区燕山路南段民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396632767N。
法定代表人:余风。
委托代理人:王文博、刘璐,上海锦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县七里营镇刘店村双利商店,住所地:新乡县七里营镇刘店村幼儿园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721MA42YJ45X2。
经营者:杜好军。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委托代理人:白晓明、李浠,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县七里营镇刘店村双利商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