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82民初14230号之一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佶,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金港镇江南建材商贸城齐亮易购五金批发部,住所地张家港市金港镇江南建材商贸城****。
经营者:季华,男,197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萍,女,198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金港镇江南建材商贸城齐亮易购五金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张家港市金港镇江南建材商贸城齐亮易购五金批发部之间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本案不再存在任何纠纷为由,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