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鲁0282民初9122号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珠海区新港东路****自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96。
法定代表人:张丽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歌,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她好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环秀街道办事处西山前代码:×××H2R。
法定代表人:董梦飞。
被告董梦飞,男,汉族,1988年3月30日出生,住青岛市即墨区,身份证明:420892198803301019。
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年启,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下称赫斯汀公司)与被告青岛她好美服饰有限公司(下称她好美公司)、董梦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赫斯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年启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赫斯汀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赫斯汀公司注册号G794649B“MISSSIXTY"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赫斯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万元。
事实及理由:原告赫斯汀公司为“MISSSIXTY"品牌在中国境内独家总经销商及生产商。
“MISSSIXTY",隶属于sixty.S.P.A集团,其经营的“MISSSIXTY"品牌是全球第一个专注于女性牛仔裤的品牌。
2020年5月,经原告赫斯汀公司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赫斯汀公司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阿里巴巴1688网站“青岛她好美服饰有限公司”的店铺内,大量销售侵犯原告赫斯汀公司上述商标权的产品。
原告赫斯汀公司立即向广州市南沙公证处申请了证据保全公证。
侵权产品为“可爱减龄款猫和老鼠刺绣点缀女式牛仔短裤0.38KGT051104”。
同时,被告兼具生产和销售行为,被告她好美公司的店铺公司档案中,强调宣传了其主营服饰、鞋包,专注服饰行业十几年之久,有丰富的生产和销售经验。
加之被告她好美公司工商资料中的经营范围也包括“制售服装”,可见被告店铺中所销售的侵权货物均为被告自产自销,并且作为上游的批发商,生产批发的数量比较大,极大地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她好美公司系自然人独资公司,被告董梦飞系被告她好美公司的独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不能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被告她好美公司财产的情况下应共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被告她好美公司、董梦飞辩称,被告对于因工作中的失误对原告造成的侵权表示歉意,被告说明如下:一、被告不是自产自销的,被告的牛仔短裤来自于服装批发市场,而且当时被告进货时没有任何商标。
二、被告在阿里巴巴销售过程中所有的宣传均没有任何的商标。
三、对于如何在原告收到的短裤上存在商标被告考虑可能是上家提供的货物里面夹杂了带有商标的短裤,被告没有仔细审查而发货,综上被告的行为非故意行为,而且也没有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被告就赔偿事宜愿与原告积极协商。
经审理查明,赫斯汀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2年7月4日,注册资本1750万港元,经营范围包括纺织品、针织品及原料批发等,该公司章程显示登记在册的股东为赫斯汀(亚太)投资有限公司(下称赫斯汀投资公司)。
ARABELLAPTE.LTD.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局就“MISSSIXTY”申请注册商标,获准申请/注册号为G794649B,核定使用于第25类商品:服装、鞋、帽,有效期自2012年10月10日至2022年10月10日,国际注册日期为2002年10月10日。
2018年9月27日,ARABELLAPTE.LTD.出具《独家授权书》,载明其是“MISSSIXTY”在中国第3、9、14、18、25和35类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授权赫斯汀投资公司为“MISSSIXTY”品牌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独家总经销商及生产商,每个商标的许可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至附件各个商标的有效期终止日,赫斯汀投资公司可生产并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商场、店铺、专柜、专卖店、互联网络、移动网络、直邮、电视购物等所有方式销售上述品牌的服装、鞋帽、皮具、箱包、首饰、眼镜、配饰等产品,具体授权商品范围如商标证全部所列;
同时授权赫斯汀投资公司可自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和管理上述品牌的代理商,可以上述品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家总经销商和生产商的名义进行一切合法的商业活动,并有权进行商标、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维权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向相应的政府部门行政投诉、法院起诉以及相应的证据保全;
还明确赫斯汀投资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上述被许可使用授权范围内有再许可的权利。
2017年7月1日,赫斯汀投资公司与赫斯汀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载明其是“MISSSIXTY"在中国第18、25和35类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许可赫斯汀公司使用“MISSSIXTY”商标,有权进行商标权维权活动。
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附件中包括G794649B号“MISSSIXTY”注册商标。
2020年5月26日,赫斯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庞文清在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该公证处专用电脑和网络设备进行了如下保全证据行为。
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赫斯汀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青岛她好美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G794649B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青岛她好美服饰有限公司、董梦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6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负担1650元,两被告负担16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