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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子龙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冀1082刑初22号
案件名称薄子龙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三河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薄子龙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冀1082刑初22号 公诉机关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薄子龙,男,1994年1月31日出生于山东省诸城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诸城市,捕前住山东省诸城市。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三河市看守所。

三河市人民检察院以三检一部刑诉〔2020〕3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薄子龙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慕小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薄子龙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9年4月份至2019年10月份,被告人薄子龙先后使用微信号“woaini-521-1314-21”(后变更为“ZCLJ888888”)、“wy166889999999999”与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院内灌装生产假北京牛栏山二锅头白酒的人员联系,购买并向李某等人销售假冒牛栏山注册商标的白酒,其销售金额达10余万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薄子龙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购买并进行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薄子龙认罪认罚,建议本院对薄子龙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四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在庭审中,公诉人提出鉴于有被害人对薄子龙予以谅解,可以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四个月的幅度内从轻处罚。

被告人薄子龙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薄子龙在明知孙朋龙(已判刑)在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燕新市场内灌装假冒北京牛栏山注册商标白酒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多次购买上述假冒的牛栏山二锅头酒,支付货款101718元,并在诸城市昌城镇其经营的龙贸酒水副食批发部对外销售。

另查明,2020年9月24日,三河市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本案,将销售假冒牛栏山注册商标白酒的薄子龙抓获,9月25日将薄子龙刑事拘留。

从薄子龙处购买假冒牛栏山白酒的乔某、李某对薄子龙表示谅解。

薄子龙无违法犯罪记录。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告人薄子龙的供述;

案犯孙朋龙的供述;

证人刘某、乔某、李某、王某、徐某、苑某的证言;

搜查笔录(搜查薄子龙在山东省诸城市昌城镇的龙贸酒水批发部)、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账本三本);

薄子龙和孙朋龙指认双方微信交易记录及截图;

物流托运单;

情况说明;

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的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关于认定牛栏山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

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产品鉴定证明(证实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燕新市场查获的42度500ml牛栏山陈酿白酒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诉书(往三河市公安局食药大队投诉燕郊镇东蔡村假冒窝点)以及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说明、刑事判决书(孙朋龙)、谅解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薄子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予依法惩处。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薄子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其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经诸城市司法局调查评估,对其宣告缓刑对社区无不良影响,不存在社会危险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条、第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三)》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薄子龙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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