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浙0411执507号申请执行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胡常春: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常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9)浙0411民初217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赔偿款35000元,公告费560元,并支付执行费5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条的规定,本院执行的(2021)浙0411执507号案件予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