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8民初46号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英都镇恒坂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吴小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营口市站前区敬木商贸中心,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永江城市花园1-14号。
经营者:金有敬。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营口市站前区敬木商贸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立案。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日以原告需补充新的证据材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补充新的证据材料为由而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