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执7076号 申请执行人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0067洛杉矶市桑塔莫尼卡大道****。
法定代表人Scottrosenbaum。
被执行人义乌市富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住所地义乌市北苑街道农工路**码:MA28D4915。
法定代表人欧阳虎。
申请执行人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与被执行人义乌市富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782民初1774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义乌市富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经济损失8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50元和执行费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义乌市富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义乌市富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义乌市富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义乌市富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
查明被执行人义乌市富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
同时已对被执行人义乌市富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短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其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义乌市富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782执707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