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92知民初3号原告: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工业区荣事达第六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侯文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曼,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启林,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同兴多好又多超市,经营场所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同兴街。
经营者:戴国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男,该超市员工。
原告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同兴多好又多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同兴多好又多超市达成和解,现原告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