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2民初1504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宁波市高新区光华路299弄研发园C区12幢4楼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代收人:耿超)。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超,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附海福易家食品店。
住所地:慈溪市附海镇东海村韩家路南1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82MA2923737G。
经营者:廖美琴,女,197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附海福易家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慈溪市附海福易家食品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诉讼。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