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1791执28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2E。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韶华,男,1989年7月8日出生,河南省滑县城关镇双庙村。
关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3月1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张韶华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20×××38账户内余额人民币5075.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全部履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韶华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20×××38账户内余额人民币5075.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