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967号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光路2号2栋201。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蒯飞,公司员工。
被告:宁波市鄞州明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天童北路1501号1219室(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陈友明。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鄞州明发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已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且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