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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与刘双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03民初547号
案件名称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与刘双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刘双海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3民初547号原告: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北塔区蔡锷路江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熊翔。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紫纹,湖南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锟,湖南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双海,男,198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原告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双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受理,现原告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的申请,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双海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4元,由原告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承担(已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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