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3民初547号原告: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北塔区蔡锷路江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熊翔。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紫纹,湖南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锟,湖南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双海,男,198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原告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双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受理,现原告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的申请,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双海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4元,由原告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承担(已预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