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06民初40110号原告: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于田路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200463N。
法定代表人:陈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国华,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广州力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成北路8号自编13-18号E5-2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331446672G。
法定代表人:董家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力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