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2民初1501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超,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庵东振东五金店,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庵东镇邮电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01MA2ENBEK1D。
经营者:陈亚仙。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庵东振东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