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521刑初62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效海,曾用名张标龙,男,199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阜南县人,家住安徽省阜南县。
因本案于2019年1月4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0日被安吉县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
现在家候审。
被告人张效龙,曾用名张涛,男,199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阜南县人,家住安徽省阜南县。
因本案于2019年1月4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0日被安吉县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
现在家候审。
德清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20]3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效海、张效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德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詹玲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效海、张效龙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 2018年8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张效海、张效龙未经注册商标持有人迪锐克斯科技无锡有限公司的授权许可,在安吉县租房内,制造标有“DXRACER”注册商标的电竞椅并对外销售,共计销售给李某1电竞椅177张,销售金额约人民币69030元。
案发后,安吉县公安局扣押被告人张效海、张效龙生产的假冒“DXRACER”注册商标电竞椅93张(价值共计约人民币36270元)。
被告人张效海、张效龙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退出赃款人民币3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效海、张效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人口信息、前科查询、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出库单、销货清单、营业执照、租赁合同、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材料、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证明、扣押款票据、证人李某1、何某、蒋某的证言、产品鉴定书、电竞椅对比说明、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手机截图、产品照片、比对照片、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效海、张效龙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建议对被告人张效海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
对被告人张效龙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
被告人张效海、张效龙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效海、张效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张效海、张效龙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已退出部分赃款,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为维护国家商标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效海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效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安吉县公安局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张效海、张效龙持有的印有假冒“DXRACER”注册商标的电竞椅93张、椅背3套、椅套3套、头枕腰靠9个,由扣押单位依法处理。
四、被告人张效海、张效龙退出的赃款人民币三万元,由扣押单位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