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知初778号-1 原告:朱成颂,男,1982年9月29日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红波,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治圣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枫林路10号6幢301(1#-5#)。
法定代表人:黄荣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北京市品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成颂与被告苏州治圣恋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治圣恋商贸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朱成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外观设计权ZL201730482953.0产品,销毁全部侵权产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万元整;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朱成颂系涉案ZL201730482953.0专利权的权利人,原告发现治圣恋商贸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店铺通过网络平台生产、销售与原告上述外观设计专利完全相同的产品,销售数量巨大,销售范围广,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案在审理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20年1月6日作出第4313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涉案ZL201730482953.0号名称为“背包”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朱成颂于2020年3月4日致函本院确认收到上述决定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本案中,原告朱成颂据以指控专利侵权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已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全部无效。
根据上述规定,朱成颂的起诉应予驳回。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朱成颂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